「疫期·职场」老板让辞职?停工停薪?涉疫劳动纠纷看这里!

from: 上海市司法局 · 法治保障组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

一、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1、劳动合同延期生效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定于 2 月 1 日生效,但受疫情影响,双方沟通后同意延期至 2 月 10 日生效,员工可否要求企业支付 2 月 1 日至 2 月 9 日的工资?

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则生效时间应以变更后的为准。而且,2 月 1 日至 2 月 9 日,劳动者未实际付出劳动,双方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2、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何时终止?

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本案例中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

3、单位要求员工辞职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要辞退员工,提出让员工辞职是否合法?

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辞职,也不能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要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公司解散辞退员工

 

一家外贸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想要解散,能否辞退员工并给予经济补偿?

** 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外贸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提前解散,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5、实习生离职

 

在某公司实习的在校生,因疫情提出离职,但公司要求其继续上班一个月,该如何处理?

指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点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该实习生到公司实习的行为,属于在校生勤工助学或者社会实践,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该实习生提出离职,公司无权要求其继续上班一个月,但如果公司已经支付这一个月的劳动报酬,该实习生应予退还。

二、延期复工相关问题

1、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

 

单位通知 2 月底上班,该段时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 2 月底上班,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延期复工期间工资的范围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是否包含相关补贴?

指引:目前,相关文件仅明确,延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范围。

如果员工在停工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也不属于在家工作,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有关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工资的规定,其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该条规定仅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直接依据。实践中,企业在延期复工期间支付工资的具体范围,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三、工伤认定相关问题

1、离职后发现感染病毒

 

疫情期间,出租车生意不好,公司让司机离职,等生意好了再来上班。但病毒感染有潜伏期,司机离职后发现感染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指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仅有上述通知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在疫情期间,其他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尚缺乏明确依据,而且要证明工作与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存在较大难度。

2、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指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从现有规定来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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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担心疫情地区性裁 / 户籍歧视等人伦问题,果不其然愈演愈烈。已经有小伙伴遭遇了暴力裁员和各种言语歧视。希望这篇贴,能普及些基本法律常识,让大家或身边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至少知道如何入手保障自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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