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向:谈一谈“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在朋友兼同事被 HR 试探,经历了奇葩的“优化”流程—— 新鲜遇到的奇葩公司的“优化”流程(完结) ,和其他同事陆续遭遇 996 不积极被 HR 套路到无补偿主动离职、试用期马上到期被以“能力不错但是老板看面相不喜欢”的奇葩理由劝退等等后,本着老板既然不讲人情、不讲道理我们就要讲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精神,请教了一个专业律师朋友后,把收获记录如下,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一些帮助。

既然要硬核维权,第一件事当然就是去翻看当初和公司签下的劳动合同咯,这不,一翻就发现了当初自己签下的一个相当刺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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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就主要科普一下“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区别和可能对我们维权造成的影响。

先摘抄一下相关条款: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解读一下——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企业比较规范或者到了撕破脸要和企业较真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 $\color{red}{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 $\color{red}{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并 $\color{red}{要求经济补偿金}$。

看到这里,如果是劳动合同里签了标准工时制的朋友,恭喜你们,你的合理诉求最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遇到无赖和不要脸的情况在后面再做补充)

继续摘抄相关条款:

二、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解读一下——如果不关心死板的条款的话就直接看这里吧!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color{red}{必须经过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按照标准工作时主张加班工资。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被行政处罚之类的。(程序员这个行业或者说互联网企业的大部分岗位是不是可以适用这种工作制我保留自己的看法,以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具体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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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的法律知识就是这样啦,当然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大都不理想,所以目前来看,个人能做的事,无外乎两种情况:

,不撕破脸,还想留下。在确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不定时工作制”有所指向的情况下,自己按时上下班并保留证据(证明自己没旷工之类的),按时完成工作并保留证据。

,撕破脸,不想留下。搜集目前能搜集到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考勤情况、工作通知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加班费、解除合同、出具离职证明、作出经济补偿等。

如果要避免莫名其妙的被以各种奇葩方式优化掉,我们就要了解到公司硬解聘员工的手段,无外乎是调岗、认定无法胜任工作、认定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之类的,简言之就是证明员工有错。无论是哪种工作制,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加班都不能称为被“优化”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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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贴一点朋友给我的建议:
一、就个人而言,除非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和公司“死磕”,不然光是这种消耗战就得不偿失。你们单位应该是私企吧,一般私企都是这种不讲道理的瞎搞。
二、其实退一万步说,如果有好地儿就尽快撤,和这种公司死磕对自己不划算,毕竟个人还要有职业发展,可以死磕一段时间发泄发泄不爽。一定要死磕到底不管不顾的话,谁着急谁吃亏。
三、劳动仲裁和起诉,对个人最大的影响就是耗时间以及影响下一份工作入职(一般新单位都要求上家单位要出离职证明,耗时间肯定拿到证明晚),对公司的影响,无外乎就是耗时间和最后赔偿呗,小私企也不在乎声誉之类的,碰上不要脸的老板,官司判他输都不一定老实赔偿呢,就是不停的拖时间扯皮呗,老赖知道吧,那种人就是没脸没皮呗。

剩下的就是实战操作了,我们正在第一线,会不断给大家更新一些实践经验的 😉